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 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